稿源: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吳沛芸
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延續與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的合作協議,由法律專業學院、日本一橋大學、國立中興大學永續農業創新發展中心,於2026年8月29日共同舉辦台日韓「未來社會的建構與世代公平」國際研討會。本次研討會以世代公平與未來社會之法制建構為核心議題,由日本、韓國及台灣法學者,就世代正義之議題展開學術交流。今年出版的興大法學叢書《氣候變遷與淨零排放之法建構》,即為中興大學與日本一橋大學長期合作的共同學術成果。
本場研討會由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林昱梅院長與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共同致開幕詞。林昱梅教授指出,台日雙方自2020年簽約以來,針對疫情、環境能源與淨零排放法制等議題進行研討,累積相當豐碩的學術成果。下山憲治教授表示,本研討會已邁入第六屆,因韓國法制研究院崔桓容博士加入,成為台、日、韓三國學術盛會,為東亞的法制建構注入更多元的視野。
第一場次由東海大學法律學院蕭淑芬院長主持。日本早稻田大學下山憲治教授以「日本對未來形塑之法律因應」為題,指出日本憲法第11條、第97條「將來之國民」,其性質為解釋適用之指引基準,而非具體權利依據;並對「世代間公平」提出反思,強調維持現狀不等同於衡平,同時主張因應未來預測之不確定性,宜導入定期監測之「適應性管理」,並推動國家與地方政府對未出生世代之責任予以實定法化。接續由中興大學林昱梅教授以「世代正義與未來取向之法律課題」為題,指出台灣已將世代正義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與《青年基本法》,司法院大法官與行政法院於年金改革、社會福利分配等事件中,引用「代際正義」作為審查財政永續與分配公平之憲法依據。惟現行法制對「未出生者」的未來世代仍欠缺規定,建議修憲增訂永續原則與國家保護世代利益條款,並檢討人類中心主義,將世代正義保護擴及自然生態中之動物、植物等生物。
第二場次由下山憲治教授主持。日本一橋大學田中良弘教授以「對未來世代之考量與『國民』概念之超越—以高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為例」為題,指出核能與高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具數萬年之「超長期影響」,其時空跨度早已超越人類壽命與現有統治疆界,並引用「普羅米修斯差距」與漢斯.約納斯之「責任原則」,指出傳統公法學過度侷限於既有國家疆界及現世代權利義務之「國民」概念,對未來世代之關懷不應立基於對等互惠之權利觀,應擺脫權利框架,基於應然責任進行中長期行政決策。接續由韓國法制研究院崔桓容資深首位研究員以「韓國世代間正義之法學論述現況與挑戰」為題,指出現行民主體制下,當前利益多歸於有投票權之選民,不可逆之生態或財政負擔,卻單向轉嫁予尚未出生的下一代,並援引韓國憲法法院2024年氣候判決,因韓國《碳中和基本法》未明訂2031至2049年減量目標,實質將負擔移轉未來而宣告違憲。因此提出修憲增訂永續國家目標、制定《未來世代基本法》、設立國會未來世代委員會與獨立監察使,並引進兩階段「世代影響評估」等體系化改革建議。
第三場次由東吳大學程明修特聘教授主持。日本一橋大學土井翼准教授以「在憲法中納入環境保護與未來世代利益保障的意義」為題,以義大利2022年修憲為素材,將明文入憲效果細分為「基準效果」、「決定過程結構化效果」與「言說形成效果」三層次。修憲之核心意義未必在直接指定具體利益衡量結論,而在於「論證負擔之重新配置」,使試圖限制環境與未來世代利益的決策主體,須承擔更具體之說明論證責任。接續由日本久留米大學周家禮奈教授以「對未來世代之公法上照護義務的意義及其違反與否之司法審查可能性—以威爾士之立法為例」為題,剖析威爾士地區2015年《未來世代福祉法》,該法課予公共機關之「福祉義務」,雖屬司法直接審查有限之目標型立法,仍具實質規範性,其實效性係透過司法審查、審計總長查核及未來世代專員勸告等機制,構成「制度性補充」加以確保。
第四場次由中正大學王韻茹教授主持。政治大學傅玲靜教授以「自然復育作為世代公平之法制實踐——歐盟及德國自然復育法制之觀察」為題,指出不同國家間環境憲法可分為「強人類中心主義」、「弱人類中心主義」及「生態中心主義」之光譜,雖有國家的憲法承認自然得為權利主體,但多數國家則採弱人類中心主義的憲法,加入世代公平的角度,保障人民的健康環境權,同時維護自然生態以作為未來世代生存的基礎。2024年歐盟通過《自然復育法》,為跨生態系統的立法,設定2030年及2050年的復育目標,規定不退化義務及要求各國擬定國家復育計畫,課予當代人類積極的生態義務,以使後代子孫可共享生態效益,為世代間分擔復育責任之具體法制。德國於2026年4月公布國家自然復育計畫第一版草案,並展開公眾參與程序。反之,台灣憲法偏向強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權,未真正強調世代正義的價值,且「國家生物多樣性策略與行動計畫」屬政策規劃,欠缺拘束力,亟需系統性的法制變革。接續由臺北大學劉如慧副教授以「循環經濟下的永續消費—論歐盟賦權消費者綠色轉型指令」為題,指出未來社會的建構有賴資源的節約使用,國際社會為此提出「循環經濟」理念與計劃,以儘可能長時間保持產品、材料和資源在經濟中的價值,並儘量減少廢棄物產生。其中,將消費者觀點融入循環經濟,是當前一個重要的面向。歐盟2024年《賦權消費者綠色轉型指令》透過修改「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及「消費者權利指令」,以防範不實「漂綠」聲明與禁止產品「提前報廢」的作法,並透過締約前之透明資訊揭露(包括商品的法定保證、耐用性、可維修性等),賦權消費者以購買行動引導綠色市場。相較之下,台灣2026年新修正之《資源循環推動法》「永續消費」專節,第22條的資訊揭露規定係參酌歐盟「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則」的「產品數位護照制度」,固然值得肯定,但仍然欠缺與「消費者權利指令」修正後條文相當的規範,也沒有如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修正後的規定,明確禁止各種漂綠與早期報廢作法,容有進一步改善空間。最後由政治大學李明芝助理教授以「從原住民族永續治理觀點談未來世代之規範基礎:以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治理權為核心」為題,肯認原住民族對土地與自然資源具貫串過去、現在、未來之深層連結,提出未來世代利益保障應與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治理權」相融合,建構實質權力共享之共同治理模式;並指出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狩獵自主管理草案仍偏向國家管理效率導向,未能落實原住民族之集體治理權利。
本次研討會視野宏觀,除台日韓三國外,更引介歐盟、威爾士及義大利等之法制經驗。世代公平與未來社會的建構,已成為全球重要課題,法制的前瞻規劃為實現世代正義的關鍵。此次研討會促進日本、韓國及台灣學者在未來社會建構與世代公平領域深入討論與合作。中興大學將持續與日本一橋大學及韓國學界深化合作,共同為建構公平永續的未來社會貢獻心力。

圖說:台日韓「未來社會的建構與世代公平」國際研討會海報

圖說:台日韓「未來社會的建構與世代公平」國際研討會與會學者合影
照片圖說:2026年出版之氣候變遷與淨零排放之法建構專書為台日合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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