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局首次舉辦水土保持刑事處罰規範研討會,產官學界出席踴躍
 
稿源:2019-09-17/中央社
 
為遏止山坡地濫墾行為,強化水土保持法制功能,農委會水保局於今(17)日假國立中興大學圖書館會議廳舉辦「水土保持刑事處罰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會中由檢察官、法官及學者發表論文,並邀請各級法院、檢察署、技師、律師公會、學校、學會、NGO團體等專家學者,以及中央相關部會、各地方政府等機關代表與會;由於係首次由水土保持人員與法律先進共同針對水土保持刑事處罰進行研討,現場討論熱絡,對於未來水土保持刑事處罰規定之適用及執行方向均有相當助益。
 
水保局李鎮洋局長表示,為加強山坡地管理,已配合各地方政府之巡查工作,將現有的衛星監測頻率由每2個月一次提升為每月一次,並引進圖資、UAV等新科技以提升管理效率,惟違規開發案件仍時有所聞;因此,適時導入刑事處罰手段,成為管理上重要課題。現行水保法第32條及第33條雖設有對於違規行為人課予刑事責任的規定,但經20餘年後,在司法實務上產生了「致生水土流失」違規事實認定及水保法、山保條例、森林法、刑法相互競合適用的難題,加之刑法第190條之1採取與水保法不同之危險犯立法方式等因素,造成實務認定之困難。因此,希望透過此次研討會的舉行,廣納各方意見,期以完善水土保持法,達到預防國土犯罪目的。
 
此場研討會首先由農委會戴玉燕參事主持沙龍座談,以「護水土保家園—國土案件執法之回顧與前瞻」為題,透過水保局李鎮洋局長、高檢署王添盛檢察長、中興大學水保系陳樹群教授及逢甲大學土管系何彥陞副教授對話,進行跨界交流。
 
沙龍座談後進行三場論文發表,分別為「水保刑事處罰規定分析與修正建議—從偵查實務談起」、「水保刑事處罰規定與其他環境犯罪規定之競合問題」及「水土保持刑事處罰規定之定位」等議題,邀請專家學者作專題發表,除針對水土保持刑事處罰規定的偵查、審判實務分享偵辦及審理經驗外,並就水保刑事處罰是否改採「危險犯」進行討論;與會來賓均把握難得機會,紛紛提出實務問題及看法,現場討論熱烈。
 
水保局表示,此次研討會相關報告及專家學者意見將作為日後法規研修及施政的參考,以回應人民對於國土保育的熱切期盼,戮力達成護水土保家園的使命。
圖說:水保局李鎮洋局長開幕致詞

圖說:與會專家學者大合照
 
照片圖說:農委會戴玉燕參事主持沙龍座談